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3號
- 原告
- 和僅餐飲有限公司和揚營業所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於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麗等間確認地上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訴之聲明第一、五項,請求確認地上物所有權及辦理稅籍變更部分,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3400元(即地上物之評定現值,有稅籍證明書可稽);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核定金額為360萬元;第三項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續部分,核定價額為8萬元(未定期間,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部分,核定價額為720萬元(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之利益15倍為準,4萬元×12×15)。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合計為1212萬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