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黃裕淵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黃國祥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9萬26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黃國祥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9萬26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