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蕭詠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榮本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444,68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06,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榮本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444,68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06,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