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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弘仁

上 訴 人即

被告
蕭詠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榮本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444,68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06,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委任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