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
- 上訴人
- 天瑤宮
- 法定代理人
- 黃愛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2,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9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2,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9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