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希容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827,000元(即買賣價金),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6,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希容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827,000元(即買賣價金),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6,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