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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羅秀緞

上訴人
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希容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827,000元(即買賣價金),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6,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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