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6號
- 聲請人
- 施養健
- 代理人
- 賴嘉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施板治 93年2月1日 未記載 3,500,000元 TS201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