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興達發企業社、龔淑娟、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廷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19號 債 權 人 興達發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龔淑娟 債 務 人 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廷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柒仟零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促字第013519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0年6月25日 532,270元 110年6月25日 AS0000000 002 110年4月25日 661,151元 110年4月26日 AS0000000 003 110年6月25日 563,617元 110年6月25日 AS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