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張閔傑、謝德聰、謝永芳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閔傑 相 對 人 謝德聰 關 係 人 謝永芳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德聰 關 係 人 謝世川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德聰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 12146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