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何文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何文哲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德泰概念服裝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德泰概念服裝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函准解散,請陳明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