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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910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3 日

聲請人
黃英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黃志成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志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址:彰化縣○○鄉○○村○○路○段000巷00號)之手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志成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910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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