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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19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聲明人
陳林明笑

周陳慶隨

陳慶花

陳一鋅

陳慶財

陳宗義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除就聲明人陳宗義之部分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陳林明笑、周陳慶隨、陳慶花、陳一鋅、陳慶財之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陳慶忠(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0年11月30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陳宗義主張伊為被繼承人之子,為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伊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合先敘明。另聲明人陳林明笑為被繼承人之母親,聲明人周陳慶隨、陳慶花、陳一鋅、陳慶財則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又本件被繼承人之其他子輩繼承人陳春美及陳仙助固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繼字第1708號、110 年度司繼字第1910號准予備查,此有本院案件索引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惟查本件尚有其他孫輩繼承人即陳春美之子郭珈宏、郭高銘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本院職權調取案件索引卡查詢證明、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被繼承人既尚有上開繼承順序在前之孫輩繼承人郭珈宏、郭高銘未聲明拋棄繼承,則聲明人陳林明笑、周陳慶隨、陳慶花、陳一鋅、陳慶財,依法尚未取得繼承權,是渠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19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