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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

返還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黃倩玲

上訴人即原告
吳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進義等人間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74,76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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