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吳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進義等人間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74,76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進義等人間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74,76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