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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鍾孟容

上訴人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哲怡
被上訴人
凱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6,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婉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0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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