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正宜豐工程行即朱宥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正宜豐工程行即朱宥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睿庠室內裝修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96,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