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文惠(原名胡瓊枝)
代理人(法扶律師) 蕭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陳文惠自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目前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四萬一千餘元,然積欠債務已經一百多萬元,除積欠金融機構外,尚積欠良京實業有限公司,且需扶養一名女兒(94年次),另外需支出每月租金五千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良京實業有限公司要求一次還清,並未於調解期日到場,以致協商不成立,債務人願意每月為一期清償一萬五千元,共分72期,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租約、戶籍謄本、本院執行命令債權人清冊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金融聯合服務中心、中區國稅局、其債權銀行函查等情屬實,其無法清償全部債務。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