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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廖國佑

  • 原告
    謝文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謝文祥 代 理 人 劉淑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50號),聲請人聲請 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6,074,493元(其計算方式,見110年12月7日本訴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本件聲請應徵收聲請 費用3,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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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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