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謝文祥
- 代理人
- 劉淑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50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6,074,493元(其計算方式,見110年12月7日本訴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本件聲請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