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6號
- 原告
- 廣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兆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生企業社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2萬3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請提出被告聯生企業社(即楊金原)之營業登記及變更資料(獨
資或合夥?)。
請查報工程地點: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現況(以彩色照
片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