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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廣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兆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生企業社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2萬3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請提出被告聯生企業社(即楊金原)之營業登記及變更資料(獨

資或合夥?)。

請查報工程地點: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現況(以彩色照

片為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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