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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翁兆駿

  • 原告
    廣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廣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兆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生企業社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2 萬3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 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請提出被告聯生企業社(即楊金原)之營業登記及變更資料(獨資或合夥?)。 請查報工程地點: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現況(以彩色照 片為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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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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