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廣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翁兆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廣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兆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生企業社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2 萬3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 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請提出被告聯生企業社(即楊金原)之營業登記及變更資料(獨資或合夥?)。 請查報工程地點: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現況(以彩色照 片為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