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46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謝慶錡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王明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146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王明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