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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王鏡明

上訴人即

被告
謝慶錡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王明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46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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