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99號
- 上訴人
- 林晉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劉彩鳳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系爭抵押權之擔保物即土地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17,592元、擔保之債權金額為216萬元,本件核定訴標的價額為216萬元(本院110年度補字第785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