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宋兆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養健之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37,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8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養健之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37,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