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6號
- 原告
- 巫宗堯
- 訴訟代理人
- 黃勃叡律師
被 告① 洪武助
② 胡美雀
③ 胡美秀
④ 胡宏杰
⑤ 胡森榮
⑥ 胡瑞源
⑦ 楊永郎
⑧ 莊欽仁
⑨ 莊朝銘
⑩ 楊昌淦
⑪ 楊邦雄
⑫ 楊昌泉
⑬ 楊昌俊
⑭ 蔡水泉
⑮ 楊鵬弘
⑯ 楊念心(楊濟華承受訴訟人)
⑰ 莊念曦(楊濟華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⑱ 莊佩琪(楊濟華承受訴訟人)被 告⑲ 洪協裕
⑳ 洪德裕 ㉑ 劉奇麟 ㉒ 楊大緯 ㉓ 莊家鑑 ㉔ 莊順吉 ㉕ 莊王英蘭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郭雅瑜 被 告㉖ 楊琮富 ㉗ 楊宏斌 ㉘ 楊宗銘 ㉙ 楊重乙 ㉚ 曾國明 ㉛ 楊順吉 ㉜ 楊莉莉 ㉝ 洪啓詔 ㉞ 洪玉女 ㉟ 洪雅茜 ㊱ 楊捷凱 ㊲ 陳信助 ㊳ 洪挺慶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洪濟賢 上列①、㉟、㊲-㊳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律師被 告㊴ 盧鳳月 上列⑪-⑬、⑮-⑱、㉒、㉖-㉙、㊱、㊴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被 告㊵ 楊秀蘭 ㊶ 楊菽娟 ㊷ 楊雅惠 ㊸ 楊婉瑜 ㊹ 楊媛媗 ㊺ 楊昌謙 ㊻ 楊昌樂 ㊼ 楊益昌 ㊽ 胡新淦 ㊾ 楊富堯 ㊿ 楊佩蓉 楊玉卉 李淑芬 莊銓忠 莊朋澤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被 告 蕭美玉 胡誌均 胡誌昆 胡誌炫 章塘秀鳳 胡招治 唐瑞旺 唐朝滄 胡閔善 胡閔富 胡慧君 楊吳月(楊昌新之承受訴訟人) 楊儒舜(楊昌新之承受訴訟人) 楊承翮(楊昌新之承受訴訟人) 楊志祥(楊昌新之承受訴訟人) 楊木棍 楊麗華 楊麗珠 楊美玉 楊昆霖 楊雪熒 楊彗淩 楊米耘 陳姵璇 楊士聖 楊惠芸 陳政宏 受告知人 周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原記載內容」欄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內容」欄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係誤寫,此觀判決書第5、16-18頁之記載即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出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主文第二項 被告楊木棍、楊麗華、楊麗珠、楊吳月、楊儒舜、楊志祥、楊承翮等7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楊連金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48分之3)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楊木棍、楊麗華、楊麗珠、楊吳月、楊儒舜、楊志祥、楊承翮等7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楊連金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48分之3、112分之1)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2 附表二楊濟華之應補償金額 9,1.83 9,183 3 附表三編號2楊連金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關於分母部分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