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志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國彬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國彬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