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雅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孟卿等間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孟卿等間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