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號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債務人
- 黃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2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9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2月2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後經協議變更按年利率6%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9年2月15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6787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