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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債權人
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煥

上列債權人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廖佩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二、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999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