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汪筠絜即汪姿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汪筠絜即汪姿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1,107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 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汪筠絜即汪姿伶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08年3月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