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嘉賢、黃章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5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黃章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零柒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110年8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0萬元整 ,約定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 產品指標利率加1.48%機動調整計算,並約定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立有信用貸款約定書一紙為憑。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借用貸款約 定書第十二條第一款)。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 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依以下方式收取遲延利息: (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 (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信用 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項) (二)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1年1月20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1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黃章城 自民國111年01月20日起 至民國111年02月20日止 年息2.28%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黃章城 自民國111年02月21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20日止 年息2.736%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黃章城 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