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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暫字第56號

暫時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聲請人
劉義和
相對人
鍾莉芳
關係人
賴思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中,關於「近日因接獲其子劉家『榮』遭加害人賴思勇撞擊死亡消息後」之記載,應更正為「近日因接獲其子劉家『輝』遭加害人賴思勇撞擊死亡消息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暫字第56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暫時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