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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7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聲請人
曾麗香
相對人
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香綺
相對人
楊渝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047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09年11月27日 600,000元 45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31日  002 109年11月27日 450,000元 45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31日  003 109年11月27日 290,000元 29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3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71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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