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7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聲請人
趙姵驊
相對人
富懋油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敏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2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3號判決確定。原告即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未經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本院以裁定確定之等語。

三、本件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3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4,餘由原告負擔」,全案業已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本件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503元。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820元(計算式:20,503×4/100=820.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