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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22號

閱覽卷宗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明照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5年度家簡字第21號分割遺產事件全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陳鴻祺已取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107年度司執字第42464號債權憑證,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務人之財產係其所有債務之總擔保,因相對人得以分割遺產,進而清償聲請人之債務,是本院105年度家簡字第21號民事判決結果,對於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有所影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規定,請求准許閱覽本院105年度家簡字第21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2464號債權憑證影本、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為證,堪認其已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2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閱覽卷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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