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5年度家簡字第21號分割遺 產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陳鴻祺已取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107年度司執字第42464號債權憑證,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務人之財產係其所有債務之總擔保,因相對人得以分割遺產,進而清償聲請人之債務,是本院105 年度家簡字第21號民事判決結果,對於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有所影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 項規定,請求准許閱覽本院105年度家簡字第21號分割遺產 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2464號債權憑證影本、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為證,堪認其已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書 記 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