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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羅崇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景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萬1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提出被告施景雲(身證Z000000000)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6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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