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羅崇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景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萬1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提出被告施景雲(身證Z000000000)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