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4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勝
- 訴訟代理人
- 羅崇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景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萬1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提出被告施景雲(身證Z000000000)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56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景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萬1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提出被告施景雲(身證Z000000000)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