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7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洪本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陽蓁珠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選字第7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陽蓁珠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