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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瑞水

上訴人
宋兆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麗琴律師(即施板治之遺產管理人)等2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0萬8888元[以價額較高之先位上訴聲明(原第1備位之訴)核定之],應徵裁判費6萬69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4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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