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宋兆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麗琴律師(即施板治之遺產管理人)等2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0萬8888元[以價額較高之先位上訴聲明(原第1備位之訴)核定之],應徵裁判費6萬69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