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4號
- 上訴人
- 王倫安
- 上訴人
-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廷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王倫安起訴請求上訴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給付新臺幣(下同)14,364,215元本息,經本院判決上訴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應給付上訴人王倫安1,349,256元本息,及駁回上訴人王倫安其餘之訴。又兩造各就其受不利判決部分提起上訴,故上訴人王倫安提起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014,9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864元;上訴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提起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49,2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