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能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朱欽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能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欽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法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5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巽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妙妃 台中商業銀行埤頭分行 110年10月20日 10,500元 BT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