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7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曾自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67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張志強 90年5月21日 未記載 80,000元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