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6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元達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照本院110年6月24日彰院平106司執助世字第191號執行命令,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於該月起,與他案債權人國泰世華股份有限公司「比例移轉」薪資債權,故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及其計算式。 二、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暨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