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64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洪分明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聲請事項第二行所請求年息百分之16之利息起算日(民國93年7月6日)是否有誤載?並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即已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始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第36條第5項,復規定甚詳。析言之,當事人間縱在民國110年7月20日前就利息已有高於年息百分之16之利率約定,但因自該日起約定利息利率逾年息百分之16之部分為無效,故利息請求權人自該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利率,即以年息百分之16為限。)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