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陳俊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俊宇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啓源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地號、同段75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請依上開查得資料,具狀更正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