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24號
- 聲請人
- 賴奕霏
- 代理人
- 陳健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黃龍欽
- 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昭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現由本院111年度家財簡字第2號事件審理中,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又聲請人提起上開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調取上開家事案卷審閱無訛。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