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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2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王美惠

聲請人
賴奕霏
代理人
陳健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黃龍欽
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昭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現由本院111年度家財簡字第2號事件審理中,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又聲請人提起上開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調取上開家事案卷審閱無訛。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24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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