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巫淑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琨瑞、巫坤儒、巫益地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31,32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琨瑞、巫坤儒、巫益地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31,32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