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許牧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子彥等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32,34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2,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子彥等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32,34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2,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