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8號
- 上訴人
- 張永裕
- 上訴人
- 張永源
- 上訴人
- 張陳八
- 上訴人
- 張永鈴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張笨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111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2,1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