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張佳燉

上訴人
張永裕
上訴人
張永源
上訴人
張陳八
上訴人
張永鈴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張笨
法定代理人
張永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111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2,1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8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