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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王鏡明

上訴人即

被告
邱大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茂榮(原告)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逕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3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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