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邱大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茂榮(原告)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逕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33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茂榮(原告)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逕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