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4號
- 原告
- 施東良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 被告
- 尤蘇桂英
- 被告
- 尤顯煌
- 被告
- 尤俊昇
- 被告
- 尤天亨
- 被告
- 尤松柏
- 被告
- 黃尤淑真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尤焴柔
- 訴訟代理人
- 施廷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典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同段土地逕稱地號)如附圖編號A、B、B1、B2、C所示範圍(面積合計521平方公尺)。查系爭土地近年無買賣紀錄可資認定交易價額,而系爭土地鄰近、使用分區與系爭土地相同之3333之8地號土地,於民國111年4月買賣價金每坪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乙情,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結果在卷可稽。依此計算,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交易市價應為47,280,75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面積521平方公尺×0.3025×每坪300,000元=47,280,75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28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15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3,372元,應補繳384,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