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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4號

確認典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施東良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被告
尤蘇桂英
被告
尤顯煌
被告
尤俊昇
被告
尤天亨
被告
尤松柏
被告
黃尤淑真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尤焴柔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典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同段土地逕稱地號)如附圖編號A、B、B1、B2、C所示範圍(面積合計521平方公尺)。查系爭土地近年無買賣紀錄可資認定交易價額,而系爭土地鄰近、使用分區與系爭土地相同之3333之8地號土地,於民國111年4月買賣價金每坪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乙情,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結果在卷可稽。依此計算,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交易市價應為47,280,75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面積521平方公尺×0.3025×每坪300,000元=47,280,75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28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15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3,372元,應補繳384,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4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典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