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7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王鏡明李言孫李昕

上訴人即

被告
洪本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陽蓁珠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李言孫

法 官 李 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7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