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廖玉葉、黃靖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黃廖玉葉 代 理 人 黃靖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心怡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2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裕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 千股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