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戴曹淑女(兼戴清溪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戴宏全(即戴清溪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戴宏一(即戴清溪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戴文瑛(即戴清溪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林金在
林一明
林一峰
許基漟
許志永
許家和
黃福生
陳月雲
尤昱誠
張季發
黃月珠
葉永昌
楊貴雄
黃慶明
蘇佳語
上列當事人間聲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所為之103年度全字第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3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及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