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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6號

撤銷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王姿婷

聲請人
戴曹淑女(兼戴清溪之繼承人)
聲請人
戴宏全(即戴清溪之繼承人)
聲請人
戴宏一(即戴清溪之繼承人)
聲請人
戴文瑛(即戴清溪之繼承人)
相對人
林金在

林一明

林一峰

許基漟

許志永

許家和

黃福生

陳月雲

尤昱誠

張季發

黃月珠

葉永昌

楊貴雄

黃慶明

蘇佳語

上列當事人間聲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所為之103年度全字第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3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及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6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