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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聲請人
陳雅燕
聲請人
林峻弘
相對人
李惠嬌
關係人
林韋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李惠嬌及關係人林韋誠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並以相對人李惠嬌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前開借款之擔保,設定5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1年5月27日,經登記在案,詎債務已屆清償期仍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0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段  0000-0000    3245 124分之1  002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段  0000-0000    55 全部  003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段  0000-0000    55 全部  004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段  0000-0000    3524 124分之1  
(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07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街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1層:46.06;2層:46.06;3層:32.27;合計:124.39 陽台:16.46 全部  002 00000-000 彰化縣○○鄉○○○○○街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1層:45.53;2層:45.53;3層:31.74;合計:122.8 陽台:18.28;雨遮:1.45 全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7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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